福利表
直付医院网络
价格表
保险公司 |
亚太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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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计划 |
尊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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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保额 |
2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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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费、医生和专科医生费用 | |
医院对住院或日间留院治疗的患者收取的费用 包括:床位费(一般病房/双人病房或私人病房);诊断检测费用;手术室费用(含外科医生与麻醉师收费);合格护士护理的费用;由医生或专科医生开具的药物和敷料的费用;手术期间医生使用的手术器械费用;住院或日间留院期间手术前后的咨询费;重症监护费用。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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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材费用:属于保障范围内并因医疗所需,在住院或日间留院接受治疗的6个月内,用于购买及租赁拐杖、支撑架、辅助行走器和自推式非电子轮椅的费用。 |
每个医疗状况保障限额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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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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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由医疗必需而引致的实际医疗费用,包括:磁共振成象扫描(MRI)、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PET)和计算器断层成像扫描(CT)的费用。 |
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全额赔偿
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PET)需要预先获得书面同意 |
紧急救护运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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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陆上紧急救护交通运输工具接送或在医院之间转送途中,或经医生或专科医生认为医疗必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实际产生的费用。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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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住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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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因接受符合保障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时,其一位家长在医院陪伴过夜而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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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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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因早产(即妊娠未满37週分娩)或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在出生30日内出现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疗时而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 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30日内已经加入本保单并且投保人已支付保费。此保障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可适用于多胎分娩的情况。 |
每个保险期内保障限额6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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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陪伴母亲的医院住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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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新生婴儿(出生16周及以下)在陪伴母亲(母亲为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符合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时,医院为新生婴儿提供住宿而产生的实际费用。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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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外科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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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接受整形外科手术的实际医疗费用,此整形外科手术是为了恢复正常人体的功能或外貌,同时此整形外科手术是因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或批单签发日(二者以后发生日为准)之后遭遇符合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的意外事故或因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疾病而接受了外科手术后产生。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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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住院牙科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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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后而必须住院一晚以上,其天然健全的牙齿因需进行紧急牙科修复治疗,保险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赔付给被保险人。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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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牙科治疗必须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10日内进行。此保障包括因意外的外部撞击造成的口腔伤害而须接受治疗时产生的所有费用,但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如果上述治疗涉及更换齿冠、牙桥贴片、牙齿贴面或假牙,则保险人赔付合理惯常的费用,或赔付类似的或质量相当的更换费用; b. 如果临床角度上需要植牙,那麽保险人赔付採用桥托产生的费用; c. 受伤时如佩戴假牙,假牙损坏。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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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精神疾病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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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疗的情况,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所有治疗必须在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医生的直接管理下进行。 |
每个保险期内全额赔偿,期限为30日
上述保障需要预先获得书面同意 |
终末期疾病 – 姑息治疗和临终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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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因姑息治疗与临终关怀而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即自被保险人被诊断为终末期疾病起,医生或专科医生以暂时缓解症状为目的开立医嘱,而根据该医嘱提供任何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治疗时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应赔付有关医院或临终关怀的住宿、合格护士护理,以及医嘱药物和敷料的费用。 |
终生保障限额为3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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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境内的紧急非选择性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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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超过30日(含30日)的计划行程被保险人若在美国境内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种突发性医疗状况而形成对被保险人的健康构成威胁的突发危重疾病,而且其在上述紧急事件之后的24小时内接受医生或专科医生提供的治疗,则保险人应赔付该期间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 但须特别注意的是,此类保障不包括正常生育及怀孕和分娩期间出现的医疗状况有关的费用。 |
意外:意外后的住院和日间留院治疗全额赔偿
疾病:住院和日间留院护理 每个保险期内保障限额150,000元 医院急诊部之门诊治疗:每个保险期内保障限额 3,150元 |
住院现金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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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次日零时前住院接受治疗,未产生任何费用,并且该治疗为本保险合同
保障范围内。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每一晚的现金住院津贴。 该保障仅限于每个保险期内累计不超过30晚(含30晚)。 责任免除6.8条款并不适用于此保障。 |
每晚保障限额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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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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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有証明的工作意外事故*或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相关疾病,包括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或艾滋病相关综合征
(ARCS)和/或上述疾病的任何突变病症或异种,保险人应赔付与之相关或由其引起的实际医疗费用。赔付费用仅限于与诊断前后咨询、针对性例行检查、药物和敷料(试验性或未经审批的除外)、医院住宿及护理相关的费用。 |
每个保险期内保障限额150,000元
上述保障需要预先获得书面同意 |
对于急诊室服务人员、从事医疗职业或牙科的人员、实验室助理、药剂师或医疗机构服务人员,须出示証明証实其在执行本职工作任务时意外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保单生效日或批单签发日(二者以后发生日为准)起的三年后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根据被保险人职业对应的正常程序,导致自身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工作事故已上报,并经调查及备案;感染后的五日内接受了检查,结果显示体内没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抗体);上报职业意外事故后的12个月内进行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呈阳性测试。 ** 适用前提是在住院期间进行的医疗上必需的输血治疗。 等待期:该保障提供仅限于被保险人已连续投保三年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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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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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保险人是器官受赠人时,有关肾脏、胰脏、肝脏、心脏、肺、骨髓、角膜或心及 肺的人体器官移植治疗时产生的医疗费用。 当器官移植是由先天性疾病导致时,相关医疗费用应当依照本保险合同 第五条项下第26款(先天性疾病)进行赔付,此时本合同第五条项下第14款(器官移植)对于相关费用一概不予赔付。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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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器官捐献者在住院或日间留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但寻找器官捐献者的费用除外。 保险人仅赔付满足以下条件的器官移植:在国际认可的医院并由获得认証的外科医生执行器官移植;并根据 WHO指南获取的器官。 |
每个保险期内保障限额3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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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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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因癌症而须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治疗时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此保障包括从诊断之时起,包括肿瘤科医生的费用、手术费用,放射疗法和化学疗法的单项或综合费用。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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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和分娩期间出现的医疗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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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产前期间因保障范围内的医疗状况所产生的实际住院治疗费用;或分娩期间因保障范围内的医疗状况所产生的实际住院治疗费用。 上述医疗状况包括以下情形: • 子宫外孕(胚胎在子宫以外的部位着床发育); • 葡萄胎(异常细胞在子宫内生长); • 胎盘滞留(胚胎滞留在子宫内); • 前置胎盘; • 子痫(怀孕期间发生在先兆子痫之后的昏迷或抽搐); • 糖尿病(如果被保险人因自身与糖尿病有关的过往病史而有相应的责任免除,则被保险人不会因怀孕期间进行的任何糖尿病治疗而获得赔偿); • 产后出血(分娩后多个小时及多日大出血); • 需要即时接受外科治疗的流产; • 产程进展不良。 本保障不包括医疗上必需的和/或紧急剖腹产的费用 。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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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和送返 |
该保障需要预先获得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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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转运 保险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范围内的危重被保险人运送到较近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日间留院治疗。 赔付如下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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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被保险人须接受紧急治疗而事故发生地无法
.提供医疗上必需的救护接送与护理的情况下,运送被保险人时产生的交通费用。其中包括一名随行照料人员陪护行程中的经济舱机票。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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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保险人在接受日间留院治疗期间,往返医院赴诊时的当地合理交通费用。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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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被保险人入院后随行照料人员由于看望被保险人往返医院时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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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仅限住院前或出院后短期内,被保险人接受专科医生护理时的合理非医院住宿费用。在保险人认可的滑雪场或类似的冬季运动场所范围之外,进行任何海空营救或山地救援时产生的转运费用一概不予赔付。 |
每日保障限额1,200元每人每次转运保障限额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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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认可的滑雪场或类似的冬季运动场所范围之外,进行任何海空营救或山地救援时产生的转运费用一概不予赔付。 保险人的医学顾问将决定转运时的合适的交通方式。如违背保险人医学顾问的意见,保险人不赔付交通费用。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前往的医院不具备合适医疗设施用以治疗被保险人之符合保障范围的医疗情况,则相关的交通费用将不予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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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送返 经由医疗上必需且由保险人安排的转运之后,在被保险人完成治疗后的一个月内, 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一位随行照料人员将可获安排经济舱机票安排返回治疗地、或被保险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 此类保障不适用于正常怀孕及分娩有关的费用,但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第16款(即怀孕和分娩期间的医疗状况)除外。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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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运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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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因保障范围内的医疗状况导致死亡时产生以下合理和惯常的费用: a) 将被保险人遗体或骨灰运往其国籍国或居住国时的费用,或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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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被保险人死亡所在地,根据合理的惯例进行土葬或火葬时产生的费用。 |
保障限额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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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留院和门诊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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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在外科诊所、医院、日间护理中心或门诊部进行的外科手术时实际产生的治疗费用。手术前后的任何咨询就诊费用将根据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第20款(门诊医生费用)进行赔付。 |
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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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生费用 | |
a) 含括咨询费在内的医生收费;专科医生费用;诊断检查费用;处方药和敷料的费用。 |
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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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医生或专科医生推荐的并由获得执业许可的物理治疗师提供的物理治疗费用。 |
每个保险期内限20次全额赔偿
在10次物理治疗后,需要预先获得授权 |
门诊精神疾病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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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医生或专科医生推荐,并在具有法定资质 .的精神病医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险人接受的门诊治疗。 |
每个保险期内保障限额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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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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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医生或专科医生推荐,被保险人接受理疗师的辅助药物和治疗,保险人应赔付实际产生的 有关医疗费用。 此类赔偿可包括整骨疗法、整脊治疗、顺势疗法、饮食疗法和针灸疗法的费用。 但保险人不赔付一般手足病治疗或足病治疗的费用。 门诊每次就诊免赔额并不适用于此保障。 |
每个保险期内限15次 ,
每次保障限额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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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治疗和阿育吠陀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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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中医执业医师或阿育吠陀医学执业医师对被保险人进行门诊治疗时实际产生 的医疗费用。 门诊每次就诊免赔额并不适用于此保障。 |
每个保险期内保障限额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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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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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由医生或专科医生推荐,在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或日间留院治疗后,由合格护士在被保险人家中提供护理的费用。 此保障必须预先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
全额赔偿限45日
此保障需要预先获得书面同意 |
b) 在出现紧急出诊要求的情况下,全科医生在正常门诊时间之外的出诊费用。 |
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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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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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生针对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进行治疗时,推荐被保险人接受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康复中心接受住院康复治疗,保险人应赔付此种情况下实际产生的康复治疗费用。但必须:被保险人 连续三日住院;专科医生书面确认被保险人此时有必要接受康复治疗。应在出院后14日内办妥康复中心住院手续。上述治疗应接受专科医生的直接监管,并赔付如下费用: a) 专项治疗病房的使用费; b) 物理治疗费用; c) 语障治疗费用; d) 职业病治疗费用。 |
每个医疗状况全额赔偿限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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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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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进行住院治疗时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若新生婴儿出生30日内因先天性疾病接受治疗,将根据本合同第五条项下第5款规定提供此类病症的保障,而本条例先天性疾病保障则不适用。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
每个保险期内保障限额6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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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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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就慢性疾病包括但不
限于哮喘、糖尿病和高血压等需要通过咨询、检查、体检、服用药物和敷料和/或诊断测试以实现持续或长期监控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障限额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按其批单签发日,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本保障不包括肾衰竭和肾透析。肾衰竭和肾透析的赔付适用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第28款。癌症的赔付适用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第15款。 |
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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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衰竭和肾透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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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住院、日间留院或在门诊部接受肾衰竭(包括肾透析)治疗时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手术前后肾透析和重症监护的费用。 |
a)
住院期间全额赔偿
b) 日间留院或门诊治疗每个保险期内保障限额630,000元 |
牙科保障 | |
a) 例行牙科治疗:牙科执业医生在牙科手术期间进行例行牙科治疗的费用。例行牙科治疗包括: • 牙齿检查(每年两次),即评估坏牙、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预防性洗牙、抛光和窝沟封闭(每年一次) • 补牙(标淮牙科汞齐合金或复合材料)和拔牙,以及; • 根管治疗(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疗后装上牙冠)。其他牙科治疗一概不适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疗保障。 等待期:保单生效日或批单签发日(二者以后 发生日为准)后的9个月内产生的任何费用将不予赔付。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赔额或门诊每次就诊免赔额并不适用于此保障。 |
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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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复杂牙科治疗:牙科执业医生的收费以及以下治疗的费用:承保范围内的复杂牙科治疗:例如针对以下项目进行牙根尖切除术 -
齿根断裂、齿根严重弯曲、牙齿上有牙帽或牙桩、根管治疗无法治愈的囊肿或感染、根管穿孔、新装或修复牙冠、假牙、嵌体和牙桥、反复发作的疼痛和感染、无法通过 X
光确定问题根源的持续症状、牙髓钙化/根管钙化、需要 进行手术的牙根表面和周围骨质的损伤。 其他牙科治疗一概不属于此类保障。 等待期:保单生效日或批单签发日(二者以后发生日为准)后的9个月内产生的任何费用将 不予赔付。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所有畸齿矫正治疗有50%的自付比例。 免赔额或门诊每次就诊免赔额并不适用于此保障。 |
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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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障 | |
a) 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期间实际产生的医疗 必需费用;包括产前与产后六週内检查、CT扫描、自然分娩或自愿剖腹产的接生费用。本保障亦包含出生24小时内儿科医生就新生婴儿首次检查/体检的收费,以及幼儿2岁生日前由医生或专科医生建议的儿科健康检查费用,包括体格检查,身高体重头围胸围等测量,视力听力等感知觉筛查,智能心理评估,生长发育检查,遗传病及代谢疾病筛查,疫苗注射,尿检,结核试验,血球容积比,血红蛋白及其他血液检查,包括镰状细胞贫血的筛查。 |
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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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医疗上必需的和/或紧急剖腹产的费用。 保单生效日或批单签发日(二者以后发生日为准)后的12个月内产生的任何费用将不适用于此类保障。请注意,保险人对于育儿或其他相关课程一概不予赔付,因为是否参加该些课程 是由被保险人的个人选择决定的。 除非保险凭证中明确约定包含生育保障,否则保险人不会赔付正常怀孕及分娩及医疗上必需的和/或紧急剖腹产的费用或有关的费用。 责任免除6.25条款并不适用于此保障。 免赔额适用于此保障。 |
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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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选项 | |
美国境内的选择性治疗 |
该保障需要预先获得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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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以下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 a) 被保险人在美国住院或日间留院治疗符合保障范围内疾病时的相关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公佈的国际医疗网络内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费用可获全额赔付。 b) 被保险人在美国门诊治疗符合保障范围内疾病时的相关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公佈的国际医疗网络内接受治疗,医疗费用可获全额赔付。 若在保险人公布的国际医疗网络外接受治疗,则赔付50%的医疗费用。 |
可供选项
每名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期内的保障限额9,450,000元 |
门诊费用的自付比例 – 选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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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但对所有符合保障范围内疾病的门诊治疗有10%的自付额。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保障或体检、眼科、疫苗保障,其相应的自付额将会在被保险人的保障一览表中列明。 自付额并不适用于以下项目: a) 癌症治疗、器官移植、肾衰竭和肾透析。 b)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公佈的国际医疗网络内中国大陆任何一家公立共医院接受门诊治疗。 |
可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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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的自付比例 – 选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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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但对所有属于保障范围内疾病的门诊治疗有20%的自付额。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单中含有生育保障或牙科保障,其相应的自付额将会在被保险人的 保障一览表中列明。 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保障或体检、眼科、疫苗保障,其相应的自付额将会在被保险人的保障一览表中列明。 自付额并不适用于以下项目: a.) 癌症治疗、器官移植、肾衰竭和肾透析。 b.)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公佈的国际医疗网络内中国大陆任何一家公立共医院接受门诊治疗。 |
可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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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区选择 |
可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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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在大中华区因住院、日间留院及接受门诊治疗时实际产生的符合 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标淮的保单保障限额适用于本条。 大中华区以外的紧急非选择性治疗: 在期限为30日的计划行程中,被保险人若在大中华区以外的地区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种 突发性医疗状况而引致对其健康构成即时威胁的严重疾病,在上述紧急事件之后的24小时内 接受的医生或专科医生提供的治疗。 大中华区以外的紧急非选择性治疗赔偿不包括正常怀孕和分娩,及怀孕和分娩期间出现的医疗状况有关的费用。 大中华区指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 因意外事故,需接受住院和日间留院治疗,保险人应全额赔付。 疾病: 每个保险期内的住院和日间留院护理赔偿 按每个计划的疾病赔偿保障限额。 |
大中华区以外的紧急非选择性治疗,因疾病治疗的保障限额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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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限制(仅适用于中国大陆居民) |
可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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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第1款(a)项所述,当中国大陆居民在香港住院时,限于一般病房或双人病房住宿;被保险人或可选择15%的自付比例,从而在中国大陆任何一家昂贵医院接受承保范围内的住院或日间留院治疗及任何医学专家的治疗。昂贵医院的定义及范围由保险人事先约定,而自付比例的限额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就每个医疗状况进行商定。 |
于中国大陆的昂贵医院接受住院或日间留院治疗有15%自付比例,每个医疗状况自付限额为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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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贵医院自付比例 |
可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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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将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为昂贵医院。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任何一家昂贵医院接受承保范围内的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治疗及任何医学专家的治疗时,保险人应赔付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但被保险人需承担20%的自付比例。该自付比例的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就每个医疗状况进行商定。 |
20%自付比例,每个医疗状况自付限额为63,000元 |
昂贵医院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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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将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为昂贵医院。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任何一家昂贵医院接受承保范围内的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治疗及任何医学专家的治疗时,保险人将不会赔付实际产生的有关医疗费用。 |
可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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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安计划下的门诊医生费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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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生费用 保险人应赔付以下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a) 含括咨询费在内的医生收费;专科医生费用;诊断检查费用;处方药和敷料的费用。 |
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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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医生或专科医生推荐的并由获得执业许可的物理治疗师提供的物理治疗费用。 任何手术前的咨询及出院后的门诊费用将根据此保障进行赔付。 此可供选项的保障应替代本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第20款(门诊医生费用)。 |
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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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限制 |
可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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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赔付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第 20、22、27 和 28
款下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但赔偿总额应以双方同意的每个保险期内的赔偿限额为淮。 |
每个保险期内的保障限额31,000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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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及门诊自付比例 |
可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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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于保障范围内的住院、日间留院及门诊治疗时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承担20%自付比例。但不超出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的自付额限额。 |
20%自付比例,每个医疗状况自付限额为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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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眼科、疫苗 – 选项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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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体检保障:保险人应赔付例行健康检查(包括癌症筛查、心血管系统检查、神经系统检查、生命体征检查(例如,血压、体重指数、尿分析和胆固醇)的费用 和/或 b) 眼科保障:保险人应赔付眼科医生的收费,其中包括光学眼镜配镜师每年进行眼科检查的费用,包括当被保险人的医疗处方变更时所需的眼镜框与眼镜片在内的眼镜配镜费用,和/或隐形眼镜费用,但须保证总保障费用不大于双方同意的每个保险期内眼科保障金额(请注意即使是处方的太阳眼镜或光致变色镜片亦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和/或 c) 疫苗保障:医疗必需的免疫疫苗和加强药物注射,以及医疗必需的任何旅行疫苗和疟疾预防注射,保险人将赔付相关药物费用和咨询费用。 责任免除6.8条款并不适用于此保障。 等待期:保单生效日或批单签发日(二者以后发生日为准)后的6个月内产生的任何费用将不予赔付。 |
选项1
可供选项 每个保险期内的综合保障限额3,100元 (眼科保障限额1,850元) |
选项2
可供选项 每个保险期内的综合保障限额6,300元 (眼科保障限额3,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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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和送返的增强保障 |
该保障需要预先获得书面同意
可供选项 |
a) 转运 保险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范围内的危重被保险人运送到较近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日间留院治疗。转院地点须是较近的、位于被保险人居住国、国籍国或被保险人选定国家内的医疗机构。 赔付如下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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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被保险人须接受紧急治疗而事故发生地无法提供医疗上必需的救护接送与护理的情况下,运送被保险人时产生的交通费用。其中包括一名随行照料人员陪护行程中的经济舱机票。 |
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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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保险人在接受日间留院治疗期间,往返医院赴诊时的当地合理交通费用。 |
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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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被保险人入院后随行照料人员由于看望被保险人往返医院时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
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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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仅限住院前或出院后短期内,被保险人接受专科医生护理时的合理非医院住宿费用。 |
每日保障限额1,200元每人每次转运保障限额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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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人认可的滑雪场或类似的冬季运动场所范围之外,进行任何海空营救或山地救援时产生的转运费用,一概不予赔付。 被保险人选定的国家须具备合适医疗设施。保险人的医学顾问将判断被保险人选定的国家是否具备合适医疗设施以治疗被保险人符合保障范围的医疗状况。保险人的医学顾问将决定转运时的合适的交通方式。如违背保险人医学顾问的意见,保险人不赔付交通费用。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前往的医院不具备合适医疗设施用以治疗被保险人之符合保障范围的医疗况,则相关的交通费用将不予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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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送返 经由医疗上必需且由保险人安排的转运之后,在被保险人完成治疗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一位随行照料人员将可获安排经济舱机票安排返回治疗地、或被保险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 此类保障不适用于正常怀孕及分娩有关的费用,但本合同第五条项下第16款(即怀孕和分娩期间的医疗状况)除外。 上述保障需要预先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上述保障的保障限额以及每次转运过程中的保障限额,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
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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